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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依据

2010-03-24 17:29:50 来源:李本通


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依据

被蚕食的律师饭碗

1980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销声匿迹20多年的中国律师业虽然得到恢复,但目前律师的饭碗却被其他各种社会主体蚕食。蚕食的中国律师业务领地主体和方法多种多样,主要有法律服务所、外国律师代表处、法律咨询公司、企业内部法律顾问、老法官协会、离职或在任的公检法人员、无兼职律师身份的法学教研人员以外,讨债公司私家侦探社一类的主体也在悄然侵占律师的法律服务领地。按照蚕食方法的不同,可以粗分为体制性、违法性蚕食、腐败性蚕食和法律漏洞性蚕食。

一、最为典型的就是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原来谈们被称作法律工作者,概念外延之广,几乎覆盖了整个法律职业。也难怪被中国的老百姓也尊称为“律师”。这可能就是当今中国最大的造假案了,却被政府默默的予以承认。从合法性来说,法律工作者并非律师,即便规规矩矩按有关规章或地方法规从事诉讼代理业务,也存在一个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业务、违反律师法第14条的违法性问题。但是,由于司法部规章,如1987年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现已废止)、2000年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及基于这两个规章演绎出来的众多的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的庇护,名义上除了刑事辩护以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几乎就是第二中国律师业 形成了按章合章(而不是依法合法)执业的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可以唐而皇之地蚕食律师的代理业务。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实际执业过程中超越规章的约束,从事刑事辩护业务,那还是另外性质的违法问题。

二、如果说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从事有偿代理业务还有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作为挡箭牌的话,下面几种情况却是对律师业务的公然蚕食。外国律师事务所中国代表处蚕食中国法律事务。讨债公司私家侦探 企业内部法务人员。假律师、黑律师 老法官协会、退休公检法人员、甚至法学专家一类的主体也会无视律师法关于非律师人员不得从事有偿诉讼代理及辩护的规定,在发挥余热或其他美妙的借口之下蚕食律师业务。不少腐败性蚕食就源于此。

三、另一种蚕食方法是,蚕食者直接或间接掌握着权力资源,如国有企业甚至党政部门、司法部门的官员;或者可以沟通、沟兑权力,如退休政法官员。与单纯的一般违法性所不同的是,蚕食律师业务领地的同时往往也伴随着腐败行为的发生。如南方某中级法院某法官长期与律师合伙开展律师业务,表面上看似乎只是为自己承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律师,其实律师业务也有他的份,每年的兼职律师收入十分可观。事情败露后,干脆提前退休,公然充当律师,生意也是常兴隆;此外,党政要员、司法官员幕后兴办律师事务所的现象也不是没有,如此腐败性蚕食不仅打压了律师业务空间,还产生巨大腐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利用其开办、控制及操纵的律师事务所直接进行贪污受贿。还有国家官员如公安(含海关缉私侦察部门)、检察、法院这些政法官员假退休”——通过内退等方式,一方面国家官员身份、待遇照样享受,另一方面打擦边球内退好歹有个退字)、领取律师执照从事律师业务,如此具有双重身份律师出马,其蚕食性腐败程度往往要远远甚于公安(含海关缉私侦察部门)、检察、法院真正退休人员的不当律师业务行为。

四、还有一种蚕食方法是,律咨询公司或其他法律咨询服务,如法学专家的法律咨询服务。表面上看来,似乎法无禁止即授权,既然律师法没有禁止法律咨询业务,那么,开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律咨询公司并无不妥。虽然中国法律法规没有严格禁止非律师从事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但是,应该注意到的是,法律服务不同于一般服务,实行执业准入与行政许可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管理方法,也是国家法治及法制统一所需,任意可以开展非诉讼法律事务将使律师法第25条的绝大部分规定显得毫无意义,破坏法律向现实的转化。至于法学专家专为正在审理的案件论证,律师再拿此种论证意见书说服、借法学名人打压司法官员,既作践了律师(律师本来就是法律实践方面的专家,如需要法理上的支持尽可援引已经存在的观点即可,私下就案件请教专家也无妨。但如让当事人再花钱召开论证会,恰恰说明律师对自己观点的底气不足),又作践了法学专家(法学家是客观研究法律的研究者,而并非披专家之外衣,当律师之帮手,分代理、诉讼之份额,掠当事人之费用,坏司法独立之基础)。不仅仅法律咨询公司,就是一般的经济咨询公司,居然也在代理诉讼案件,甚至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庭代理。

综上几点,可以看出中国律师的饭碗早已存在各种缝隙,已被各类社会人士蚕食殆尽。更有甚者现在的初入行的新律师更是饥饿难耐。由于存在各种法律漏洞,希望有关行政部门如工商行政部门,司法管理部门,律师协会等行业组织,采取利用、扩大各自的管理办法,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各类蚕食律师饭碗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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